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 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 酒醉驾、超员 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车辆号牌:粤A96***

被处罚人:陈某波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19日22时37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戎州桥大南街口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41mg/100ml(血液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号牌:川QDB8***

被处罚人:陈某雨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18日00时40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长江南路西段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18mg/100ml(血液检测)


车辆号牌:川QRM***

被处罚人:赵某贵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0日23时53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红丰西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55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A1M***

被处罚人:毛某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10日13时22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刘石路1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43mg/100ml(呼气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0日


车辆号牌:川QP3***

被处罚人:雷某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0日21时17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保龄街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60mg/100ml(呼气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16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车辆号牌:川QB8 ***


车辆号牌:川Q99***

被处罚人:李某勇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2日10时19分许

违法地点:珙县王家镇柏杨村

违法行为: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未达到50%(核载7人、实载9人)

处罚结果: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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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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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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