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消防

电动自行车

已经成为许多人出行必备的交通工具

但是有些人

为了图方便

将电动自行车推到室内充电

这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

甚至会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12月12日

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查处一起

电动自行车违规的行为


12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沿浦镇某街道实施检查,现场发现该居民于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苍南县该居民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01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应当按照规范为其员工、居民、承租人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以外人数较多的出租户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02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查处不是目的

杜绝消防隐患才是

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害人害己

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者

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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