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廖小 赵莉
日常驾车出行,与别车剐蹭或发生磕碰,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或是自身责任,或是对方担责,按照相关保险流程处置或自行维修即可。然而,若是一个人驾驶车辆一年内发生近30起交通事故,且自身每次都无责,还能得到对方给付的车损赔偿,这可就并非简单的交通事故了。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蓄意驾车“碰瓷”案,“碰瓷者”被该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3月8日,邹某某驾车途中向左变道几乎完成时,与后方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双方均认为是对方责任。报警处理后,交警部门判定邹某某负全责。经与对方协商,邹某某赔偿无责驾驶方450元。
无独有偶,同年3月23日,熊某某驾车途中向右转弯时和左后方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熊某某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熊某某赔偿无责驾驶方1200元。
类似情形,张某某、蒋某某等40余人均遭遇过。很快,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排查中,发现了前述异常行为。经调查,事故中的无责方驾驶员均为出租车司机罗某,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其驾驶车辆发生类似交通事故多达数十起。
掌握该线索后,公安机关走访了事故“责任方”驾驶员,并建立数据模型对相关事故进行分析,发现罗某的上述行为涉嫌“碰瓷”,遂迅速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罗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利用“变道让直行”的交通规则,趁对方车辆变道、转向、掉头之机,不减速甚至加速而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其主观上系故意;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隐瞒该事故系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对方车主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对方车主或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骗取本不应获取且数额较大的赔偿款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罗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本应负全责。因罗某蓄意隐瞒事故系其故意制造的真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单一事故中亦难以认定其主观故意,从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对方全责,罗某以此向对方索取财物,明显属于恶意“碰瓷”,其骗取财物数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退赔。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5.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多方联动 共护交通安全
交通“碰瓷”的行为人多利用道路拥堵、交替通行等复杂路况条件作案,该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更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近年来,像罗某一样驾驶出租车或网约车“碰瓷”的人并非少数,为源头防范碰瓷“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多方联动、共同发力。
首先,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应当加强事前准入管理,对公司及平台驾驶员的驾驶经历、交通责任事故、犯罪记录等背景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相关“碰瓷前科”的,不予招录;强化对驾驶员的监管和车辆行驶情况的实时监控,发现异常驾驶情况的,及时预警处置。
其次,驾驶人行车途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事故后,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并拍照、录像固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及时提交现场照片及视频、交通事故认定书、赔款记录等相关证据。
再次,建立完善的驾驶人、保险公司、交管部门三方信息沟通及联动处置机制。遭遇疑似“碰瓷”事故的驾驶人员、频繁对特定车辆或特定驾驶人员理赔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举报或反映前述异常驾驶情况;交管部门可根据举报情况,及时筛查、预警相关车辆及人员,对存在“碰瓷”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约谈及相应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