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人民法院与西林县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森林火灾案件,通过具体案例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律解读与警示,提醒大家注意森林防火,增强法律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一:焚烧杂草引发山火 获刑9个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陆某丰涉嫌犯失火罪一案。

本案采用“3+4”七人合议制(即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为那坡县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21日16时许,陆某丰为种植玉米,到那坡县龙合镇两合村大所屯某坡地焚烧田地里的杂草,在点燃的杂草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陆某丰便离开了燃烧点。陆某丰离开后,坡地刮风,将未焚烧殆尽的火苗刮到附近的灌木山上,引发山林火灾。

经那坡县林业局对失火现场鉴定,陆某丰引发的山林火灾总过火面积为12.8198公顷,林地面积为11.9926公顷,其中包含生态公益林7.1公顷,耕地面积为0.8265公顷。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4年5月13日在正义网上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告知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有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丰失火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被告人陆某丰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陆某丰承担对破坏林地采取修复责任;若无法自行修复,则承担林地修复费用19.148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陆某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自行承担修复责任,并接受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调解方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陆某丰按照那坡县林业局出具的植被修复意见执行修复,并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两次回头看监督以及林业部门的监督;二、如到期后被告人陆某丰修复的情况不达标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根据没有达到修复标准的部分再行起诉相关的修复费用。

庭审最后,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陆某丰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向那坡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陆某丰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希望法院考虑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家庭,与家人一起修复被烧毁的公益林。对于本案的刑事部分,那坡县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案例二:炼山引发山火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炼山,是指人为控制火烧,在采伐迹地或宜林地上通过火烧来清理林地的行为。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法院在西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炼山”引发的失火案。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及30余名群众现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春季期间,被告人农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林县马蚌镇罗广村罗广屯自家林地内使用携带的打火机进行炼山,烧山结束后因火点处理不当,不慎引发火灾。经鉴定,失火过火林地面积1130.6亩,失火过火有林面积1091.3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农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认罪认罚。合议庭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意见,依法进行认真评议后对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公安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灭火意识和能力,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野外随意用火,做到防患于未“燃”。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就可能触犯失火罪,不仅要承担公私财物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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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审核:林其材

责编:刘汝宁 编辑:凌敏杰 校对:宋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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