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发布最新公示
详情如下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129号
当事人:范**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永乐园菜市场沿街门市西19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起,在唐山市路南区永乐园菜市场沿街门市西19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2024年11月29日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居民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的具体情况及事实。
5、数字指示秤照片证明了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12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关于“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
咱们该如何识破电子秤“作弊”行为呢
对于“缺斤短两”
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起来了解下
识破电子秤“作弊”的方法
密码作弊秤分类
通过提前设置密码,无论按电子秤上的哪个键都能使物体的量值或总价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通过键入密码,电子秤能在作弊状态和正常状态间随意转换,密码作弊秤的面板上有预先设置好的按键,通过不同的按键可以改变物品最终的显示重量。除了可以调节称重结果,这种密码秤还有一个功能——随时恢复正常,增强了作弊的隐蔽性。
通过电子遥控装置,不法商家通过电子遥控开关使秤在作弊和正常状态之间随意转换。这种又被称为“遥控秤”,其调节方法和“密码秤”基本类似,因多了一个遥控器,所以调节起来更为隐蔽。
咱们如何识破电子秤“作弊”
1.查看合格标识,看电子秤是否有强制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如果没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消费者可拒绝使用这台秤称重。
2.查看电子秤放置是否水平,有的不法商贩用硬币、纸板、泡沫垫高秤身一角,使电子秤摆放不平,造成计量不准,导致缺斤短两。
3.商品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应为零。
4.商品结算时注意是否连托盘称重,如果连托盘称重,须看清空托盘放置于秤上时是否指数为零。
5.要求商家称重时轻拿轻放,电子秤数值稳定后再计算金额。有些商家在称重时将商品故意重放,在加速度的冲击力下数值被人为放大,所以要等数值稳定后再结算。
6.大部分农贸市场配有公平秤,购物后可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秤,购买活禽、活鱼等商品时,请在宰杀前复秤。
7.可事先对随身携带的钥匙、手机等物品进行称重,将其重量作为参考值,在商家的秤上直接称重,根据两次重量差判断电子秤是否有作弊行为。
8.作弊的电子秤通过输入密码启动作弊程序,关机或使用预设的按键后即可恢复正常称重状态。称重时,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将电子秤关机断电后重新开机,同时不让商家在面板上按任何键,确认电子秤复位后重新进行称重。
什么是“缺斤短两”?
商品差量多少才可以认定为“缺斤短两”?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规定,类似上述按照特定重量进行结算、销售店内食品的行为,应当属于条款所指的销售零售商品行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重量结算的商品不得超出以下的负偏差范围:
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针对“缺斤短两”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针对上述“缺斤短两”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其他方面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何法律法规来处理?
对于不合格器具的生产者、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提醒广大消费者
如在购物过程中
发现 商家有缺斤短两情况
请及时收集证据
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官网、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