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以来,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多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任性妄为”付出代价。现将近期因酒、醉驾被执行拘役、拘留的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4月24日21时许,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G3***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城区内环路时,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2024年8月2日15时许,汪某某饮酒后驾驶陕GW***0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育才东路时,追尾同向前方一小型汽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发现汪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将其带至医院依法抽取血样。经检测,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2月17日,程某某、汪某某被送进汉滨区看守所执行拘役。


案例三:

2024年12月1日20时29分,洪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里镇建五路时,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洪某酒精呼气检测值为38mg/100ml。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洪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此次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针对洪某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2月8日19时08分,卢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X***0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五里镇316国道1886KM处,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卢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值为49mg/100ml。此次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针对卢某某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12月17日,洪某、卢某某被送进汉滨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五:

2024年12月8日21时30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G7***7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城区大桥路时,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张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值为36mg/100ml。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张某某曾因多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次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针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2月17日,张某某被送进汉滨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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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滨交警

编辑:汤小珊

责编:童慧

终审:张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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