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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老板将水果功效

做成海报贴在店里

不料被人举报

虚假宣传被罚款5万元

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及滞纳金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湖南衡阳一家2019年注册的水果店,主要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日用品等。为了招揽顾客,水果店老板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海报在店内张贴。

2023年6月4日,某行政执法机关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年7月,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该水果店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水果店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

2024年1月4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水果店罚款5万元。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水果店未缴纳罚款,该行政执法机关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经核实,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水果店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水果店的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未用于商业营利也是侵权

在为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困惑:肖像权保护和侵犯的边界在哪里?我们在公共场合拍照、拍视频时,不小心把别人拍入镜还发在了朋友圈,到底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情形通常包括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或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的照片、视频。除此之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界人士指出,普通人也享有肖像权,且民法典并未将“以营利目的进行使用”作为构成肖像权的侵害要件,也就是说,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进行直播,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所以,日常生活中将随手拍摄的照片、视频发布至社交媒体,其中出现了他人肖像而未经对方同意,也是在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只是和商家的直播行为相比,普通人的分享内容一来没有营利,二来传播范围相对较小,被拍摄者大概率不知道自己入镜还被发出去了,自然不会引发纠纷。

但如果对方知晓并且“较真”,仍然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相关内容。如果照片、视频传播后给被拍摄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还需要向对方赔礼道歉,乃至进行赔偿。

因此,不论是个人还是商家,在直播、拍摄前都应征得入镜对象同意。如果实在无法避免路人入镜,也难以一一征求意见,就需要在发布前对面容、声音做打码之类的技术处理,隐去可能暴露他人身份的关键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虽然水果店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水果店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某行政执法机关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处罚人店内海报内容均为百度搜索所得,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水果、蔬菜的营养成分等相关知识有更全面了解的同时促进销售,无主观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任何消费者因受海报内容误导而错误消费,造成损失。并且被处罚人接到通知后立即整改,态度良好,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

实践中存在一些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的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小过重罚”现象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应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多一分关怀与引导,少一分生硬与对立,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以倡导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来源 | 中国普法综合

编辑 | 钱家浩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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