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版权归属原作者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4】32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灵官殿镇第一完全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1MB0Q47574U,住址:邵东市灵官殿镇大全社区,法人代表:罗少武,█████,█,电话▊▊▊▊▊▊▊▊▊▊▊,身份证号:▊▊▊▊▊▊▊▊▊▊▊▊▊▊▊▊▊▊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建教职员工宿舍等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00年3月擅自占用邵东市灵官殿镇大全社区集体土地水田4397平方米建教职员工宿舍及篮球场等设施。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与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该宗地符合邵东市灵官殿镇空间规划。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00年年底已完工并一直使用至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违法用地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三区三线套合图、土地规划图;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11 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我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4397平方米土地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教职员工宿舍楼占地面积438㎡,宿舍楼4层建筑面积共1752㎡,两个篮球场硬化面积702㎡)。
2、对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的4397平方米耕地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43970元罚款。
履行方式与期限: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