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老百姓,房屋装修对我们来说是一件能改善自身居住环境的大事,因此我们往往会亲力亲为的买装修原料,并且在现场配合装修师傅们的工作。可谁能想到这种很贴切我们生活的事情,却成了个别领导干部进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温床。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编辑小刘在此通过分享摘自纪委监委的一篇文章,带大家来认清这种行为,以便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个别领导干部存在这种行为时,也能及时的辨识并向有关部分反映,为我国从严治党、依法治国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某年年初,甲认某县残联理事长。某省残联下文通知:各市可按要求将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上报,对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将发放省级补助金,以便鼓励企业招用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就业。在当年五月,A公司法人乙得知甲自建房屋已建成,遂提出由A公司给甲的自建房进行装修,可给予优惠价,甲表示同意。施工过程中,乙找到甲请求申报残疾人就业企业补助项目,甲明知A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利用职权帮助A公司顺利申报当年补助项目,并在乙申报之初建议A公司制造虚假材料进行提交。在当年10月,该房屋装修完工后,乙以书面形式告知甲工程款共计45万余元,但并未要求甲立即结算。2于次年年初,A公司因成功申报项目,获得补助款40万元。之后的两年,甲继续用同样方法帮助A公司申报该项目。经统计,A公司三年共获取补助资金共计120万元,均用于公司经营。甲因帮助A公司顺利申报补助项目,而产生私心,装修结束后,在其有能力支付装修款的情况下,一直到案发均未予结算,也未有结算的意思表示,A公司也因得到甲的帮助未再向甲索要该装修款,并于2022年在公司账簿上核销了该45万余元。最后,当地纪委监委认定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A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此,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提示下各位网友,虽然从表面上来看A公司给甲装修房屋的行为,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甲无明确的受贿索贿意思,A公司也无具体的行贿意思表示。但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免除的装修款债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甲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补助项目的申请具有管理审核职权,而A公司是申报项目的企业,在这种关系之下,甲本不宜接受A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并且,甲即使接受A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也应当及时按照市场价结清装修款。但甲在多年内在具有支付装修款能力的情况,既未结清该装修款,也未有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连续三年在明知A公司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为A公司争取补助资金。A公司也因得到甲的帮助不仅未再向甲追要装修款,还将装修款予以核销。由此可以说明,虽然甲与A公司没有直接的受贿与行贿的意思表示,但是从甲的偿还能力、还款意思的欠缺、拖欠装修款的时间长度和A公司将该笔账务予以核销等事实可证明甲与A公司之间已经达成了行受贿的合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房屋装修款45万余元应当认定为甲接受的A公司提供的财产性利益。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在此提醒各位网友,在生活中对各类腐败行为的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公务人员也应该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为私利滥用职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应秉持合法经营、诚信为本的原则,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为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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