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申报出口速冻马蹄业务,申报商品名称速冻马蹄,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710809090,该商编对应商品名称为其他冷冻蔬菜,涉及出口退税率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实际应申报商品编码为0714901000,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该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2022年5月3日至2024年4月7日共涉及报关单97票,货值约人民币1399.02万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构成申报不实违规。



争议焦点:速冻马蹄疾应归入品目07.14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马蹄,又叫荸荠,是一种生长在水中的草本植物,其地下茎部位被称为马蹄。马蹄外表呈棕黑色,内部洁白脆嫩,味道甜美,常被用作水果生食或加工成各种菜肴和甜点。马蹄富含水分、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具有清热解毒、利尿消肿等功效。

《税则》第七章注释二规定:品目07.09、07.10、07.11及07.12所称“蔬菜”,包括食用的蘑菇、块菌、油橄榄、刺山柑、菜葫芦、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菜、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品目07.09排除条款,本品目也不包括荸荠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该产品通称为荸荠(品目07.14)。品目07.14除本品目条文列名植物〔木薯、甘薯(番薯)〕等的块茎及根外,本品目还包括荸荠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通称为荸荠)。

从归类依据看,写得很明白,马蹄(荸荠)为可食用球茎,应归入品目07.14。

海关归类决定也持相同意见:



综上当事人该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海关稽查科移交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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